您所在的位置: 马尾新闻网 >> 消费 >> 正文

取照片撞到卷帘门受伤获赔偿

http://www.mwnews.cn  2013-02-26 09:57:00   来源:海峡时报    【字号

  1月10日上午,雷先生到马尾某照相馆取照片,由于商家刚刚营业,商店卷帘门未完全打开。雷先生在离开商店时,头部撞到卷帘门,头部肿了一个大包,商家不予理会。于是雷先生向福州开发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投诉。

  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受理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商家表示消费者进商店时没事,出商店时撞到卷帘门,消费者应自己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经过我台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到以下协议:1、照相馆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2、照相馆负责人陪同消费者到医院就诊。消费者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件中商家显然没有尽到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记者 马永凯 通讯员 刘本武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