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原马尾法院一审管辖行政案件调整后由台江法院管辖
http://www.mwnews.cn 2015-09-17 10:54:08 【字号 大 中 小】
马尾新闻网讯(记者 王家勋 通讯员 徐方)记者从马尾区人民法院获悉,自2015年9月21日起,福建高院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不当干预,破解“民告官”难题。
据了解,福建省将在福州、宁德、莆田等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确定2—4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指定范围内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就马尾区来说,原由马尾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行政案件调整后由台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福建探索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市、县(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即将全省九个设区市划分为三个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市、县(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就福州市来说,原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行政案件则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但是,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一是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二是.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行政案件;三是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四是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五是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