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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袭警 马尾一男子获严厉判决!

http://www.mwnews.cn  2024-04-30 15:18:06      【字号

  马尾新闻网讯(记者 丁林怡 通讯员 兰燕 林美铃)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袭警”的行为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是对执法权威的藐视和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漠视,必须严厉打击、严加惩处。近日,记者从马尾区检察院获悉,经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马尾一男子夏某因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据介绍,今年1月21日16时许,夏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载着黄某在马尾区一路段逆行,随后和林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刮擦,双方下车理论后发生争执,在林某报警后,民警张某、黄某接警到场处置。到场后,由于现场围观群众聚集,民警先疏散人群随后让夏某及黄某坐上警车后排准备带回派出所协商调解。

  此时,民警张某也上车将“处警回执单”交由夏某签字,夏某签字后情绪激动,突然用右手肘部连续两次击打民警张某的胸口,致张某胸口受伤。经鉴定,民警张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2月1日,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真、仔细审阅案件材料,通过多次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发现夏某因醉酒情绪激动,两次肘击民警,其行为状态、动因动机、攻击力度等均明显表明具有伤害意图,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民警自述材料、伤情鉴定等证据,足以认定夏某构成袭警罪。

  讯问时,夏某曾多次进行辩解:我喝醉酒了,完全不知道发生什么?我完全蒙了,不知道他是警察?我不是故意的……但“醉酒”不是泄愤的借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系自愿、生理性陷入醉酒状态,不作为免责事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阻碍警察执法并肘击伤害警察,行为十分恶劣,且具有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的前科劣迹,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月10日,为严惩该类犯罪行为,承办检察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快审快诉,以夏某构成袭警罪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时,承办检察官对夏某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夏某醉酒驾车逆向行驶发生事故,还想要殴打对方驾驶员,在民警到场处置并好心提醒要去看伤时,肘击民警发泄怒气,更是错上加错,不仅妨碍民警的执法,还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希望夏某通过今天的庭审,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改造重新做人、遵纪守法。”

  夏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我对肘击民警的行为非常后悔,对民警表示深深歉意,希望能够得到涉案民警的谅解。今后我会遵纪守法,少饮酒,冷静行事、控制好情绪”,不再因“一时冲动”而犯错......”

  4月16日,经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夏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对夏某以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夏某服判未上诉。

  “酒壮怂人胆”不该是情绪失控的合理借口,配合人民警察工作是每名公民应尽义务,人民警察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应当尊重人民警察权威,爱护每一位辛勤付出、为人民服务的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