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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耄耋之年难享天伦 八旬夫妇状告三子

http://www.mwnews.cn  2018-03-07 11:56:26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字号

  【案件回顾】

  杨某、孟某均为八旬老人,共育有三子,因三个儿子均不让其二人到家中居住,无奈之下将三子诉至法院,要求三子为其二人解决住房问题。一审判决杨某、孟某以三个月为周期轮流到三子家居住;老二、老三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二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表示服判息诉,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自己会尽到自己赡养老人的义务。

  案件回放:

  杨某、孟某为夫妻,二人均已年过八旬,共育有三子,现均已成家。2009年,杨某、孟某与三子因财产分割及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由三子按长幼顺序依次接父母共同居住三个月。执行到2015年,三个儿子拒绝杨某、孟某继续入住。杨某、孟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

  二子杨某二称自己家里住房紧张,且现居住的房子是违章建筑;杨某、孟某有自己的楼房和宅基地,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了翻建后全部出租,二人有租金收入,杨某、孟某完全可以在其自己的宅院内生活。三子杨某三亦称杨某、孟某有自己的房子,并且孟某与杨某三的爱人婆媳之间关系紧张,矛盾颇深,无法居住在一起。长子杨某一则表示此前已在法院主持下,将杨某、孟某的赡养问题进行落实,父母与其他子女发生的矛盾与自己无关。

  【法官释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杨某二主张自己的住所为非法建筑以及婆媳不和问题,都不应成为赡养父母的障碍。三个儿子应当反思自己的行为,杨某、孟某给予三子生命、将三子抚养长大,即使杨某、孟某之前在处理房产、与家人相处或其他方面上存在偏颇,也不能成为三子拒绝赡养杨某、孟某的正当理由。本案中,杨某与孟某均已是耄耋之年,随着年龄继续增大,生活上的不便也会更加明显。因此,虑到杨某、孟某的年龄及实际生活困难,对于杨某、孟某要求在三子家轮流居住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对于三子反应的杨某、孟某在处理财产、与家人相处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杨某、孟某能够重视,避免因为自己的言行导致家庭内部矛盾。

  判决后,杨某二、杨某三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某、孟某的诉讼请求。9月28日下午,北京市三中院法官去老人家中就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杨某二、杨某三坚持认为,杨某、孟某有自己楼房和宅基地可以居住,其二人完全可以在自己的宅院内生活,且杨某、孟某与儿媳关系紧张,无法共同居住。被上诉人杨某、孟某则坚持要求在三子家轮流居住。杨某一亦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提出上诉。

  庭审后,就老人的赡养问题,法官耐心给老人的三个儿子释法析理,并就老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进行调处,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杨某二、杨某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表示服判息诉,并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