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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培训有风险,意外事故谁担责?

http://www.mwnews.cn  2019-09-16 16:13:55      【字号

  马尾新闻网讯(记者 许琳晶 通讯员 陈海燕)日前,马尾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团建培训而受伤致残的侵权责任纠纷。2018年8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聘请乙公司对其品牌团队人员进行团建培训,培训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至15日,并由乙公司提供培训场地及培训道具。郑某作为甲公司品牌门店员工参与了本次培训。2018年8月14日14时左右,郑某在参与一项高空下降项目过程中,因绳索金属头发生断裂,导致其直接从离地3米多的高空摔落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马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乙公司为其员工提供团建活动,甲公司支付了本次团建活动的费用,费用包括培训费、培训道具等,因此乙公司作为承接该团建活动的公司,负有为本次培训提供合格安全的培训道具以保障参训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郑某在参与乙公司安排的高空训练项目中,因绑在身上的安全绳索金属头断裂而摔伤,由此可见乙公司未尽到保障参训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应对郑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马尾法院依法判令乙公司应向郑某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1878.48元,扣除乙公司已支付的款项5万元,尚需赔偿81878.48元。乙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提醒:作为委托方的公司在组织员工开展团队建设培训时,一定要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并注意是否具备本次团建活动顺利开展的客观条件,如天气、地点、参加者的身体状况等;作为受托方的培训机构,在承接了培训活动后,前期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同时培训过程中应对参加人员负有现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需要有预见性,并做好应急措施;参训者应该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参加团建项目,切不可逞一时之强,参加训练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