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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马尾人 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你必须了解的内容!

http://www.mwnews.cn  2018-08-14 16:30:25   来源:马尾政法委    【字号

中央和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会议相继召开后,马尾区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健全机制,扎实推进辖区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全区刑事案件发案数在2016年、2017年分别下降13.3%、28.4%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又同比下降9.5%,辖区社会安全稳定。

  那么,手机屏幕前的你又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了解多少呢?不急,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番~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从事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的团伙组织、家族黑恶势力。

  (二)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或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税收、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商贸市场、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六)在建筑工程、房屋拆迁、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八)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从事“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九)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十)对矿产、土地资源进行私挖滥采、非法开垦的违法行为,在养殖业中划地为界等行为滋生的“矿霸”、“地霸”等流氓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三)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团伙。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三)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六)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八)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九)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十)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答:1、中共福州市马尾区委政法委员会(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591-63198107;

  电子邮箱:mwqshb@163.com;

  黑恶犯罪线索举报信件邮寄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1号区工会大楼五楼,马尾区扫黑办

  2、中共福州市马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电话:0591-12388,0591-83686373;

  3、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591-83687110;

  电子邮箱:mwqgajshb@sina.com;

  黑恶犯罪线索举报信箱:福州市邮政信箱1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