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法院审理一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此“有家”非彼“有家”
http://www.mwnews.cn 2018-06-11 13:18:15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大 中 小】
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8日电 日前,记者从福州马尾法院获悉,2011年1月11日,原告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有家公司”)在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施工(以资质证书为准);建材、家具、工艺品、针纺织品、灯具、五金制品、日用百货批发、代购代销;铝合金门窗安装(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3年1月13日,原告福州有家公司从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取得 “有家”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内容包括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灯。福州有家公司成立后通过多渠道广告宣传将企业及“有家”商标打造成福州市知名企业、知名商标。
2017年初,福州有家公司发现闽清县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清有家公司”)、闽清县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闽清有家公司自贸区分公司”)使用福州有家公司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两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注册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也与福州有家公司基本一致。福州有家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福州有家公司在2011年1月11日依法登记注册,于2013年1月13日受让取得“有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在福州市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有家”商标及其企业字号依法应受保护。两被告在明知原告福州有家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仍然注册登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且企业名称仅是行政区域不同,其余完全一致,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基本一致,对公众的误导较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遂判决闽清有家公司、闽清有家公司自贸区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有家”字号,闽清有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