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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http://www.mwnews.cn  2017-05-26 11:10:55   来源:区人社局    【字号

  一、2015年 (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世界500强 (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 (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 (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 (房地产业除外)符合 “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 “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 “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 元 以 上、用 于 研 究 开 发 的 仪 器 设 备 原 值 不 低 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2015年 (含)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

  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和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 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 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 按照 《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 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七、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榕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 缴 纳 增 值 税 的,按 其 汇 缴 本 市 税 收 地 方 留 成 部 分 的30%给予奖励。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 (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市新成立地区总部 (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我市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 〔2011〕191号)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3〕216号)执行,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 “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市发改委根据上述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