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42倍赔偿
马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食品消费纠纷
http://www.mwnews.cn 2016-10-12 17:26:32 来源:马尾新闻网 【字号 大 中 小】
马尾新闻网讯(记者 许琳晶 通讯员 杨宇辉)近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成功调解一起食品消费纠纷,消费者获42倍赔偿金。10月11日中午,消费者李先生向12315投诉称自己在某超市买东西,结账后发现其中欧乐牌巧克力奶油蛋糕已经过期,李先生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超市态度恶劣。接诉后,马尾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放弃中午休息时间,立即联系消费者前往现场组织调解。经了解,消费者于10月11日中午在该超市购物,其中一种商品品名为“欧乐牌巧克力味奶油蛋糕”,保质期为“20161008”,购买时已过期。消费者向工作人员出示了所购的商品及购物小票。小票上显示该商品的条形码为“8850*****0113”,价格为19.5元,与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一致。超市方称自己销售的“欧乐牌巧克力味奶油蛋糕”外包装为棕绿包,而消费者购买的的棕黄色,并称自己未进过棕黄色包装的产品,拒绝赔偿。投诉举报人员要求超市方将在售的该款商品全部取出,在随后取出的该款商品中有一盒与消费者购买的包装一致,且两种包装的产品条形码一致。
由于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小票及商品已证实自己所购商品为超市售出,而超市暂无证据表明该过期食品并非自己销售。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超市按消费者要求赔偿礼道歉、退还该商品货款19.5元并支付赔偿金800元。
本案中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可在此范围内提出赔偿要求。
马尾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看清标签上载明的所有事项,并一一核实,尤其是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索要相关凭证以备维权时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