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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http://www.mwnews.cn  2013-09-06 18:24:06   来源:马尾新闻网    【字号

  为进一步推进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遏制我区国有、集体土地上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保障马尾新城建设有序实施。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我区决定对违法建设开展专项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清理整治的范围为马尾区辖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二、区政府成立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清理整治工作。

  三、违法建设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对拒不拆除或继续抢建违建的,由镇(街)或区清违办组织力量坚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巡查整治力度,严格执行《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榕马政〔2013〕3号)、《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镇街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决定》(榕马政〔2013〕4号)。区国土局、市容局、各镇(街)要按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联动作用,认真履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责任,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要立即坚决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拆除。

  五、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清违整治的督查和问责工作,定期通报督查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瞒报、漏报或逾期不报的镇(街),对该镇(街)主要领导予以效能告诫;对村居主干、国土资源所、市容管理中队、包村镇(街)干部和镇(街)主要领导,处置违法建设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予以效能告诫直至免职、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辖区内若新增违法建筑,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或为违法建设者充当保护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区工商、税务、供水、供电、文化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力量打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供水、供电、邮政、电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停止向违法建设供水、供电及其他专业服务。工商、税务、环保、文化、卫生等证照审批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时,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土地权属的审核,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核发证照;已核发的,应当予以注销。区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清违工作政策及其落实情况的宣传报道,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形成全区上下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违建行为的浓厚氛围。

  七、对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广大人民群众和用地单位要增强依法用地、建设的观念,自觉遵守土地使用和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支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为马尾新城的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揭发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区纪委:83682724;区清违办:88020522;区市容管理局:83989110;区国土局:83683939;马尾镇:63156532;亭江镇:83698811;琅岐镇:83601421;罗星街道:8398870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