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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问答

http://www.mwnews.cn  2018-09-03 10:30:03   来源:马尾新闻网    【字号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问答

  一、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的时间?

  答: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三、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答: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四、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五、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范围是什么?

  答:重点范围共十三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从事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的团伙组织、家族黑恶势力。

  2、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或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税收、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商贸市场、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房屋拆迁、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7、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8、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从事“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9、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10、对矿产、土地资源进行私挖滥、非法开垦的违法行为,在养殖业中划地为界等行为滋生的“矿霸”、“地霸”等流氓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团伙。

  七、什么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八、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九、常见的扫黑除恶的口号有?

  答:1、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2、强力扫黑,铁腕惩恶,重拳治乱;

  3、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把扫黑除恶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十、涉黑涉恶举报方式有哪些?

  答:1、中共福州市马尾区委政法委员会(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591-63198107;电子邮箱:mwqshb@163.com;

  黑恶犯罪线索举报信件邮寄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1号区工会大楼五楼,马尾区扫黑办

  2、中共福州市马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电话:0591-12388,0591-83686373;

  3、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591-83687110;电子邮箱:mwqgajshb@sina.com;黑恶犯罪线索举报信箱:福州市邮政信箱1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