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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投诉二则

http://www.mwnews.cn  2013-10-17 11:18:51   来源:马尾新闻网    【字号

  国庆优惠承诺价应兑现

  今年9月,市民许先生在马尾某4S店购买轿车。商家称因国庆将至,为照顾新老客户,原价19.99万元的轿车现优惠至16.99万元,并承诺如果国庆期间的价格更便宜的话,将按照国庆优惠价执行。许先生十分心动,便支付了1万元订金,订购了一辆迈瑞宝轿车。

  国庆期间,许先生发现车价又优惠了2000元,降至16.79万元,他要求车行按照现在的价格结算。工作人员表示,待车行举办的车展结束后,就会兑现原先承诺。而车展结束后,车行却矢口拒绝。10月6日,许先生无奈致电12315进行投诉。

  马尾区工商局12315台立即介入调解。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车行应当履行原先承诺。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车辆仍以16.99万元价格出售,作为补偿,车行免费为许先生的轿车做两次保养。

  吊灯砸坏茶几和电视机应赔偿

  今年5月,龙先生在马尾罗星西路好家园装饰店购买吊灯,售价1200多元,店方上门负责安装。因为龙先生的房子还在装修,双方约定,吊灯先放在店里,等房子装修好再行安装。8月,店方上门将吊灯安装完毕。不可思议的是,刚过了一个多月,吊灯竟然无缘无故自行掉落下来,砸坏了电视机屏幕和茶几,天花板墙面也因此而受损。

  龙先生认为吊灯是由店方出售并安装的,应当对此做出赔偿。店家却拒不处理。双方争执不下,9月20日,龙先生致电12315投诉。

  马尾区工商局12315台、消委会立即介入调解。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多次协商,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700元给龙先生,并派工作人员到龙先生家中,将旧的吊灯拆下,先为其修复好破损的墙面后,再安装新的吊灯。龙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本报记者 马永凯 通讯员 王光前 林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