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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百条修改的意义

http://www.mwnews.cn  2015-11-30 15:44:55   来源:凯风网    【字号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梅山人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这对我国有效预防和打击涉邪教犯罪活动,具有标杆性的意义。

  一,使严厉打击涉邪教犯罪有法可依

  据凯风网提供,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较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条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等等。《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涉邪教犯罪的成本,为严厉打击日异严重的邪教犯罪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较好地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惩处邪教犯罪活动所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能有效震慑了邪教犯罪活动。

  二,解决了以往对情节较轻的邪教犯罪打击乏力的问题

  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对情节较轻的涉邪教犯罪一般都是采取治安拘留或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而无关痛痒的治安拘留起不到打击、震慑犯罪的目的。不少涉邪教人员被治安拘留后,根本就不长记性。他们走出拘留所后,很快又从事邪教活动,因又是其情节较轻,结果又只能治安拘留,造成了犯了拘,拘了犯的恶性循环,造成了反宣等等邪教活动的屡查不止。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专门机关对邪教犯罪打击不力的误解,有的群众甚至说政法机关有纵容邪教犯罪的嫌疑。修正案(九)对涉邪教犯罪处罚下限的降低,较好地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免遭邪教的不法侵害

  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上述这些提高法定最高刑;增加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增加数罪并罚规定;增加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降低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不但对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极为有利,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免遭邪教的不法侵害。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九)》,充分运用修改后的《刑法》三百条呢?

  一要抓好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条的广泛深入宣传

  各级政府,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社区街道组织,广大反邪恶志愿者等,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台、互联网、报刊杂志、宣传板报等等舆论工具和宣传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宣讲《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三条的内容。要让《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三条家喻户晓。以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远离邪教,使邪教人员不敢犯罪。

  二要加大对邪教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

  公安机关要在组织全体民警,加强对《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三条学习的同时,改变原有办理涉邪教犯罪案件大都是进行治安处罚的思维定势。要加大侦查涉邪教犯罪案件的力度,不断深挖犯罪,及时、全面、有效地搜集和固定证据。为有效打击邪教犯罪,精雕细琢好第一道工序。

  三要正确运用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条

  检察、法院机关要在组织检法干警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三条的基础上,吃透“第三十三条”的精神,深刻理解其内涵,用好、用活、用足“第三十三条”。在起诉、审判涉邪教犯罪案件中,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打击有力。使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条,让“第三十三条”发挥到极至,使之在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中真正发挥巨大作用,成为打击和遏制涉邪教犯罪的强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