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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mwnews.cn  2015-07-21 10:45:29   来源:马尾新闻网    【字号

  马尾新闻网讯(记者 王家勋 通讯员 林瑞琼)记者从区卫计局获悉,今年8月1日起,福州将全面施行《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条例》)。今后,如果在福州市的妇幼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等十二类场所吸烟,将因触犯法规受到处罚。

  《条例》明确了12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具体为: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各类学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场所;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和文化馆(站)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店)、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客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办事厅、礼(会)堂、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园的室内场所等。

  《条例》还规定5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包括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各类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这些场所应设置固定吸烟点,在吸烟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禁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同时,本条例设置法律责任,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