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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隧道骑车摔伤 养护公司难担责

http://www.mwnews.cn  2017-01-20 10:18:27   来源:马尾新闻网    【字号

  马尾新闻网讯(记者 王家勋)高速隧道内疑似遗留木块将骑行电动车路过的李某绊倒摔成十级伤残,李某找到该路段养护部门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养护公司)要求赔偿,高速养护公司以电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已尽到养护职责为由拒绝赔偿。日前,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 8月27日17时许,李某驾驶电动车从闽侯县青口镇往福州方向下班回家途中,行经马尾魁岐隧道时,由于隧道内光线暗,加上对面驶来的车辆闪光刺眼,未能及时发现遗留在路边的一段木头,撞上木头后车子失控,李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巡逻中的民警发现后被救护车送到了福州开发区医院治疗。住院一天后,转院至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出院医嘱2个月后行颅骨修补术。同年11月,李某行颅骨修补术入院治疗。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

  治疗后,李某认为交建高速养护公司负责马尾魁岐隧道的养护、维修,未能及时清理隧道路面上遗留的木头导致其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于2016年6月一纸诉状将高速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02524.04元。

  2016年7月马尾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因案件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10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的马尾魁岐隧道系福州机场二期高速公路、绕城高速公路的一部分,李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驾驶电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是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高速养护公司虽然负有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的责任,但“及时”不等于“随时”,随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在客观上亦不可能做到,及时清理障碍物的责任应限于按照规范要求的频次进行巡查和清扫。本案中,交建高速养护公司当日已对事发路段进行了两次路面机械保洁、两次路面人工保洁和一次双向全程路况巡查,符合养护要求,充分尽到对事发路段的清理和养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遗留在路边的一段木头”的真实存在,故李某要求交建高速养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案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斗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